為營造春節期間歡樂祥和的節日氛圍,傳承好中華民族傳統習俗,確保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和《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》等有關法律法規,市政府決定2024年春節期間對煙花爆竹燃放實施“禁改限”,特通告如下:
一、燃放時間
(一)2024年2月2日(臘月二十三)17時至2月3日凌晨1時;
(二)2024年2月9日(除夕)17時至2024年2月10日(正月初一)凌晨1時;
(三)2024年2月10日(正月初一)至2024年2月14日(正月初五)每日早6時至23時;
(四)2024年2月24日(正月十五)早6時至23時。
重污染天氣期間和上述規定以外的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。
二、禁止燃放區域
(一)國家機關駐地;
(二)化工園區和易燃易爆物品生產、經營、儲存單位;
(三)重要軍事設施;
(四)文物保護單位;
(五)學校、幼兒園、醫院、敬老院、福利院、療養院;
(六)商場、集貿市場、公共文化設施、宗教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;
(七)車站(含車站廣場)、碼頭、機場、鐵路沿線安全保護區內、過街天橋、橋梁、隧道等交通樞紐區域;
(八)輸變電、燃氣、燃油等能源設施安全保護區內;
(九)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溫材料的高層建筑、耐火等級較低的建筑物和在建工程施工工地60米范圍內;
(十)南水北調水源地周邊及干渠兩側1100米以內、山林、森林公園、苗圃等重點防火區;
(十一)居民住宅樓樓道、陽臺、窗臺、樓頂以及周邊建筑物小于10米的狹小空間等可能影響公共安全和群眾切身利益的區域;
(十二)其他禁止燃放的區域(由相關單位設置明顯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志)。
三、個人禁放種類
(一)國家標準《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》(GB10631-2013)中的A級、B級煙花爆竹和需加工安裝的C級、D級產品;
(二)拉炮、摔炮、砸炮等危險性大、含高敏感度藥物的煙花爆竹;
(三)非法生產、經營的假冒偽劣煙花爆竹。
四、燃放煙花爆竹的禁止行為
(一)向行人、車輛、建筑物、構筑物和人群密集場所投擲;
(二)對準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;
(三)其他影響公共秩序、危及他人安全的行為。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,應在其監護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導下燃放。
五、違規違法行為的處罰
對非法生產、運輸、儲存、銷售和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和《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,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六、主城區以外“禁改限”事宜,由相關縣(市、區)研究決定。
七、煙花爆竹貨源充足,能夠滿足群眾需要,請到合法經營點購買。各縣(市、區)研究確定煙花爆竹經營點后向社會公布。
八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特此通告。
2024年1月30日